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告 張玉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順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