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江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2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F0000000-0││1│100000││├──┼───────────┼────────┼──┼──┼───┼──┤│0002│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03│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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