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林陳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依芳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5月15日65,000元FA0000000002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7月15日65,000元FA0000000003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9月15日65,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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