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628號原告 童廣韻 被告 曾煥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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