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裁判案由:撤銷變更要保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張景淯 被上訴人 鄭麗娟 李獻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