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債權人 林宗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永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永欽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發函命其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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