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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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戊○○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聚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2765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9時4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郭任昇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聚泰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調解委員陳聰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聚泰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1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高雄二苓郵局;受款局號:700;受款戶名:戊○○;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馮欽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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