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羽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2之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3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之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又本院審酌被告陳稱: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前開調查表在卷可查,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妨害秩序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3月②有期徒刑1年4月①有期徒刑1年1月(2次)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0月(2次)犯罪日期①107年9月17日中午12時許②107年9月16日下午4時44分許①107年9月14日上午11時許②107年9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③107年9月14日下午6時7分許④107年9月14日下午5時6分許109年4月19日清晨某時至6時23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10號、第6242號、第6911號、第771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08年度偵字第476號、第537號、第889號、第902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79、4591、4592、4643、5147、5200、5601、5946號、107年度軍偵字第46號、108年度偵字第681、1383、1384、1385、2298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3319號、108年度偵字第2178、3240、11622號、109年度偵字第256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55號、第2913號、第31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判決日109年5月27日109年11月24日110年3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訴字第4471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確定日110年1月6日110年6月1日110年4月1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9號(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73號(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73號(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①有期徒刑1年10月②有期徒刑2年(2次)犯罪日期109年4月19日上午10時20分許①109年3月18日某時許②109年3月底某日③109年4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55號、第2913號、第311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26號、110年度偵字第15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110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日110年3月4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110年度訴字第146號確定日110年4月12日110年6月2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7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26號(編號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