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羅錕鋘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應拆除越界至彰化縣○○鄉○○段○○○○號上之同地段28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498.14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28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羅XX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四、書狀為民事起訴狀,惟當事人欄載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事實及理由六亦載「...懇請儘速安排調解期日以終結兩造之紛爭,...。」,然依書狀內容實難知悉本件究係提起訴訟?聲請調解?或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