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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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81號聲請人 周紫涵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謝姈軒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謝姈軒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1)編製遺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姈軒(下略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僅存有新臺幣(下同)383元之遺產,扣除聲請人預墊之1,526元之必要費用外,現已無遺產可資管理及分配,亦無遺產歸屬國庫之情形,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卷宗核閱無訛。據聲請人稱被繼承人尚有提存金5,670元尚未領取,因訴外人 邱成滿 辦理提存時未列聲請人姓名,致聲請人無法提領,另因被繼承人無其他財產,為避免聲請人負擔公證費用,請求准許毋庸辦理遺產清冊公證云云。惟聲請人既有部分遺債未處理完竣,且尚未辦理清產清冊之公證,即貿然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難謂已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倘被繼承人之遺產尚不足以支付聲請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報酬,本院於必要時,得裁定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聲請人邱成滿墊付,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