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與被告乙○○係配偶關係,有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自訴人甲○○對其配偶乙○○提起本件自訴,依前開法律規定,自係不得提起自訴,從而自訴人本件自訴,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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