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原告 曾采葳
原告與被告 陳宗仁 即 仁鴻 工程行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