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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