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㈠、相對人於93/3/3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約定於98/3/3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8/1/1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