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劉培毅 被告 王自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壢金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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