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 傅木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照瑍 、 陳國書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