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字第2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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