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663元,及自民國109年
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38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739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