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周盟 超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曾文彥 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十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當日傳喚證人人數眾多,且證人之證詞繁複,為了解案情,故聲請本案民國105年5月30日、同年6月29日、同年10月3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乃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敘明其係為瞭解證人證詞內容而請求交付法庭錄光碟。是以聲請人請求交付105年6月29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至聲請人請求交付105年5月30日、同年10月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表明為瞭解證人證詞內容,惟查上開兩次庭期均未傳喚證人,是以,聲請人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林昌義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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