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敏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敏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上開案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遭查獲時所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屬違禁物無誤,爰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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