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 盧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 黃明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台端聲請狀之利息請求欄未勾選,請陳報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則不可早於提示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明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