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祈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827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9%││││1月6日起│││├──┼──────┼──────┼──────┼───────┤│002│14,487元│同上│同上│按年息13.79%│├──┼──────┼──────┼──────┼───────┤│003│93,402元│同上│同上│按年息9.99%│├──┼──────┼──────┼──────┼───────┤│004│417,873元│同上│同上│按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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