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麗娟被告潘麗瑛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麗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麗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准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潘麗娟於民國107年9月21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年12月27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46091號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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