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鑫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借據第三條第一項所載,借款還本付息方式為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請提出依第十條第一項所載,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李鑫、債務人 李蕙君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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