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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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丁○○間就地號台南縣永康市○○段○○○○○○○○○○號
及建號永康市○○段00000-000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6年3月16日
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96年4月3日所
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丁○○就上述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6年4月3日在台南縣
永康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
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被告丙○曾向原告請頜信用卡使用,被告應依約繳納帳
款,詛料其竟未依約繳納,現共積欠新台幣156890元正及
計其利息未清償,原告就其欠款已取得執行名義,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及債權金額計算書可稽,合先敘明。
(二)詎料被告丙○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民國96年4月3日將其
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無償贈與予被告丁○○而為脫產,此有
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可證。
(三)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4項『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
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其
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為限。又債務人所
有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
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時,而竟將
財產贈與他人,且非用以清償具有優先受償權之債務,對
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
字第1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被告丙○於95年6月即開始逾期還款,其已明顯
陷入財務困難,卻於民國96年4月3日竟將其所有之系爭不
動產無償贈與及移轉登記於其配偶即被告丁○○所有,顯
為蓄意害及債權之行為。所謂有害於債權,係指債務人所
為之無償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處於不能或難
於獲得清償之狀態,亦即指消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財產
之總額而言。按債權人撤銷權之成立,於無償行為,只須
有客觀要件,即一、須有債務人之無償行為,二、須其行
為有害於債權即可,而所謂有害於債權謂減少債務人之一
般財產,而致不能滿足債權人,如此債務人之資產狀態,
謂之無資力,如何謂之無資力,通說見解認為於有害行為
時,以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滿足一般債權人之事實為必要。
而認定債務人有無資力係以債務人自認其無資力,或停止
支付事實皆可為証明方法( 史尚寬 ,前揭書,第四六七頁
參照),又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
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須債務人在
無資力之狀態。故債務人即被告丙○之行為明顯符合上述
情形。
(五)爰聲明:
1.被告丙○、丁○○間就地號台南縣永康市○○段○○○○○
○○○○○號及建號永康市○○段00000-000土地及建物,於
民國96年3月16日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所為贈與之債權
行為及民國96年4月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
予以撤銷。
2.被告丁○○就上述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6年4月3日在
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丁○○則以:係爭土地及建物雖以贈與為原因,然並非
無償,係伊每個月匯款來替被告丙○付錢,此可參謄本上有
向農會借款而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可證。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書、債權金額計算書及地政事務所異
動索引一份為證,而被告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以前
開情詞為辯,是本件之爭點即在1.被告等二人間之土地所
有權移轉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2.被告丁○○代另被告還
款一節是否屬實?
(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一份核
閱結果,系爭土地之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顯見本件
移轉登記乃係夫妻間之無償贈與行為,被告 張尚德 雖復辯
稱仍有替被告丙○付錢云云,惟其兩人為夫妻,付錢為生
活上支應,應與本件贈與之無償無涉,被告兩人間之無償
贈與既有損於原告債權之追索,則原告訴請撤銷其贈與行
為並塗銷贈與登記,應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債權人撤銷權法律關係請求判令付如主文第1
、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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