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皓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且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目前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聲請於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喬安附表
一、具體陳報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因聲請人有兩位,以下若論及「聲請人」而未指明是哪一位聲請人者,請均以「聲請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及「聲請人甲○○」分別出具兩份文件說明),並以該數額之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二、聲請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不能清償包括債權人債務之事實,仍須進行調查,爰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甲○○五年內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聲請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最近一年內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五、聲請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六、提出聲請人之⑴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暨⑵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七、請說明聲請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目前僱傭員工人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