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原告 阮富枝 吳陳鐶...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告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告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N原告 袁靜如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鄭垚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4,215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0號卷第284頁裁定主文第2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