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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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漫畫拾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141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 杜建隆 所有附表所示之漫畫共15本,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3頁、偵卷第13、18頁),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