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壹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3包(毛重1.45公克),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0頁),是扣案之白粉3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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