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1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胡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