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美月 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9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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