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美月 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9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