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4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LV商標商品肆拾捌件、仿冒GUCCI商標商品貳拾伍件、仿冒CHANEL商標商品貳件、仿冒PRADA商標商品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5號撤銷改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3年2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之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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