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靖騰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8200號被告丙○○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丙○○於民國97年1月31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路面,拾獲乙○○所遺失之SONYERICSSON行動電話1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SIM卡),竟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行動電話之SIM卡丟棄後,據為已有。嗣經警以該行動電話序號追查後,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揭行動電話1支(業經乙○○領回)。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證述及偵訊結證。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張。
(四)上揭行動電話照片5張。
(五)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美慧參考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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