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救字第17號聲請人 毛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06年3月遭不法解雇,求職屢遭碰壁而面臨中年失業,至今仍未有正常工作,並無任何收入,家中尚有年邁多病母親需要照顧,且積蓄用盡,實無法繳納訴訟費用,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稱「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聲請人所提出之所得資料僅係政府課稅財產之資料,並不能顯示聲請人目前實際財產及信用狀況,故聲請人所提上述資料,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目前有何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轄區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難謂已盡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責。再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此有該分會112年9月21日法扶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證,核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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