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軒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9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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