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建和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建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汪建和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