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鈺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本金為7,000元、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
106年8月21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件經核,債務人曾鈺雯於簽約時(106年1月17日)為未成年人,而所提出之訂購單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故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承認上開合約書之相關證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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