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宥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宥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宥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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