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陳維愷 債務人 楊棠堯
一、債務人陳維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維愷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棠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維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維愷│自民國105年6│至民國105年7│年息1.86%│││1,343,905││月12日起│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79%│││││月13日起│││├──┼─────┼─────┼──────┼──────┼───────┤│002│新臺幣│陳維愷│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8│年息1.78%│││39,734元││月12日起│月12日│││││├──────┼──────┼───────┤││││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67%│││││月13日起│││├──┼─────┼─────┼──────┼──────┼───────┤│003│新臺幣│陳維愷│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94%│││389,387元││月12日起│││├──┼─────┼─────┼──────┼──────┼───────┤│004│新臺幣│陳維愷│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94%│││22,330元││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維愷│民國105年7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43,905││13日││內者,按年息百│││元││││分之0.186,逾│││││││期超過六個者,│││││││按年息百分之0.│││││││372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陳維愷│民國105年8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734元││13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78,逾│││││││期超過六個者,│││││││按年息百分之0.│││││││356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陳維愷│民國105年8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9,387元││13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者,│││││││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4│新臺幣│陳維愷│民國105年8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330元││13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者,│││││││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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