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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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陳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52號,執行案號:107年度執字第5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陳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陳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7年2月21日凌晨2││犯罪日期│107年5月27日下午│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8時許│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351│107年度毒偵字第879│││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428│107年度審簡字第76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3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428│107年度審簡字第761││││號│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5日│107年9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