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翔云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博館東街9巷往博館東街10巷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12分許,行至臺中市○區○○○街0巷○○○○街○號誌交岔路口處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告訴人 涂育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博館東街由臺灣大道2段往博館二街方向行駛至該處,因被告前開疏失,雙方閃避不及,不慎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中指擦傷、左側無名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12年2月15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