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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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0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高3.78公分乘以寬4.3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蘋果日報臺中市地方版的分類廣告版面1日。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繳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5,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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