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代理人 黃桂桂 代理人 邱美萍 被告 廖魏蔭
廖財祿
廖美玲
廖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怡慧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判決,而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12年7月16日已由 蔡碧珍 變更為李怡慧。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李怡慧於112年7月19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