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仲源 視同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黃仲明
黃仲進 黃仲順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田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黃仲源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10,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