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