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瑩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