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 楊弘名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查, 李孟諺 並非被告臺南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以李孟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