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兵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2號原告 李紹吉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李翔宙 訴訟代理人 廖建興
樊沁圻 吳亞蓓 上列當事人間因兵役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