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許登凱 被告 周明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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