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49號上訴人 楊黃甚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第二審被上訴人 陳黃月娥 及第二審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69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1,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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